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3,中小,389,2024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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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389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訴訟代理人 黃昱翔
被 告 張心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810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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