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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603號
原 告 王文瑋 住○○市○○區○○路0段000○00號0樓 之0
被 告 好客名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士祐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所管理之社區地下停車場,因道路下陷造 成車道和道路落差嚴重,請被告處理,但被告未即時處理,造成原告車輛進入底盤、前擋、側邊損壞,爰請求被告 賠償車輛維修損失新臺幣(下同)43000元。
二、被告則以:原告並沒有車位所有權等語置辯,請求駁回原 告之訴。
三、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應向被害人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96條固有明文,惟得依此項規定請求者,應以物之所有人為限。
依原告所提出之照片所示,本件受損車輛車號為000-0000(下稱系爭車輛),係訴外人陳銘世所有,原告並非所有人,有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資料在卷可稽。
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系爭車輛修理費43000元,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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