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3,中小,632,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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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632號
原 告 周昕妤
訴訟代理人 謝奇軒
被 告 邱奕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中新臺幣3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明知不得無故竊錄他人之身體隱私部位,詎其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6時30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00號臺中商業銀行總行騎樓前,見原告在該處講電話,竟基於妨害秘密之犯意,趁原告不注意之際,將其所持用之IPHONE行動電話開啟拍照功能後,先後2次將該行動電話伸入在該處講電話之原告裙底,以照相方式偷拍原告身體隱私部位,侵害原告之隱私權甚巨,原告因此心生恐懼害怕隱私權遭人破壞而造成相當程度之心理創傷及精神痛苦。

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對原告起訴之事實不爭執,但可能沒有辦法負擔那麼多,希望可以分期慢慢還,一次性的我可能沒有辦法清償等語。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1年度中簡字第594號刑事判決書為證(見本院卷第19至22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號刑事案件卷(含偵查卷及警卷)核閱屬實,且被告所涉上開妨害秘密之犯行,經本院以111年度中簡字第594號判決判處拘役40日確定在案,是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因被告前述偷拍之妨害秘密之行為而隱私權受有損害,其精神上自亦受有相當之痛苦,則原告依前揭規定據以請求被告給付其精神慰撫金,應屬有據。

惟慰撫金數額之認定,除依被害人所受身體上及精神上痛苦程度及所造成之影響予以衡量外,尚須斟酌雙方之身分、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各種情形以資核定。

本院審酌原告係大學畢業,目前在銀行工作;

另被告為高中肄業,目前從事水泥工工作等情,業據兩造於本院言詞辯論時陳述明確(見本院卷第48頁),並有本院依職權所調取之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暨本案被告行為之情節、原告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對原告隱私權名譽之影響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應以3萬元為適當;

逾此範圍之請求,尚嫌過高,不予准許。

㈢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規定甚明。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並未定有給付之期限,則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即113年3月5日(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3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遲延利息,與上開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萬元,及自113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審酌結果,與本件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9條規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00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應由兩造依其勝敗之比例分擔,命由被告負擔3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餘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應繳納上訴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之規定,認當事人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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