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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727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陳俞瑞
羅淑美
被 告 張炫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2,85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方式 期間(民國) 年息 1 6,752元 112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6,752元 112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1,280元 112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4 2,432元 112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5 4,032元 112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6 45,600元 112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7 10,074元 112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8 10,518元 112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9 944元 112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0 529元 112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1 3,351元 112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2 588元 112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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