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3,中消簡,11,202407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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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消簡字第11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游思敏

被抗告人
即 被 告 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柏園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間消費糾紛事件,抗告人聲請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茲依前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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