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3,中簡,1355,20240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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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3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愛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徐晨中、鄧欣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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