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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443號
原 告 史承鋐
被 告 張黃美玉
兼
訴訟代理人 張富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三、請原告就以下事項於文到二週內具狀陳報原告與訴外人廖大盛所有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地下1樓之租賃或有管理適用權限契約證明,繕本逕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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