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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610號
原 告 李宥宏
訴訟代理人 黃錦郎律師
被 告 宋峻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原訂113年7月25日上午10時宣判,惟遇颱風來襲,停止上班,故而展延宣判期日為113年7月26日上午10時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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