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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934號
原 告 名人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余淑琴
訴訟代理人 陳建樺
陳以先
被 告 林文揚
訴訟代理人 張繼圃律師
複 代理人 林佳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87萬2000元。
理 由本件原告因被告竊佔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系爭地上物拆除騰空,將所占用之21.22平方公尺土地全部交還原告。
查該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為兩造所不爭執。
又原告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22萬2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87萬2000元,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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