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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061號
原 告 徐瑞鴻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複 代理 人 紀桂銓律師
被 告 林坤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林坤木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死亡,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提出被告林坤木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及有無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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