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3,中簡,2230,2024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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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230號
原 告 羅凱澤
被 告 黃明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花蓮縣○○鄉○○村0○○路○段000號,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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