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3,中簡,614,202404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614號
原 告 白虹

被 告 孫薏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兩造因移調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依原告陳報已達成調解,並擬撤回訴訟,就此部分有查明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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