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3,中簡,681,202404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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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681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被 告 許惇嵐即許家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第1頁第14行關於「原告之訴及駁回」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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