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3,中補,1013,2024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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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01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文傑
代 理 人 張莉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卓岳廷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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