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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097號
原 告 梁晶晶
上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蘇博翊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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