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3,中補,1173,2024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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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173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張沛綾

一、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聲請對被告陳凱婷(原名陳碧霞)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56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原告主張:㈠被告應向原告清償新臺幣(下同)1萬8016元,及其中1萬5625元自民國95年6月1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應向原告清償2萬5660元,及其中2貳萬5137元自95年6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17萬0477元{1萬8016元+1萬5625元×0.1971×(9+2/12)+1萬5625元×0.15×(8+7/12)+2萬5660元+2萬5137元×0.2×(9+2/12)+2萬5137元×0.15×(8+7/12)},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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