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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226號
原 告 魏芷汝
被 告 黃歆晏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歆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又本件原告起訴時係表明以小額訴訟程序而為一部請求,雖原告於起訴狀中載明保留其餘部分之請求權,惟仍請原告本於處分權自行斟酌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6條之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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