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3,中補,1340,202404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34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紀美沂即紀雅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6221元(含支付命令聲請前已生利息263021元、違約金12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58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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