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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349號
原 告 蔡伊婷
一、原告與被告魂體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就本件起訴全然未提出任何證據資料,亦未提出起訴狀繕本,故本件無法確認兩造訂有任何合約存在,亦未顯示原告有交付被告新臺幣(下同)3萬元之情形,更未提出有何工作損失2萬元之證據,未能以此認定被告有所指稱之情事。
是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5日內,補正提出兩造所簽訂之合約書、有交付被告3萬元、工作損失2萬元及其他全部相關證據資料影本。
三、原告已提出之民事起訴狀僅有正本,欠缺繕本,請於上揭時間內補正提出;
又原告日後所陳報補正之書狀,除提出正本外,應一併提出書狀之繕本,以利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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