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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374號
原 告 林㳖緁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美賞間返還借款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1507元(含起訴前已生利息1150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
二、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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