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3,中補,2370,202407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370號
原 告 陳麗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聰賢間返還犬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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