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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523號
原 告 李易赫即李旻翰
王鐿潼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玟棋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29,490元(票面金額720萬元-330萬元=390萬元加上自民國113年5月27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7月1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計算式如附表示,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90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390萬元) 1 利息 390萬元 113年5月27日 113年7月11日 (46/365) 6% 2萬9,490.41元 小計 2萬9,490.41元 合計 392萬9,4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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