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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552號
原 告 王嬋娟
被 告 鄭驊嚴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驊嚴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遷讓交付房屋,該房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49,000元,第2項聲明請求被告給付之積欠7個月租金175,000元、電費21,462元、水費1,246元,前二項聲明金額合計共446,708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46,70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另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靖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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