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3,中補,2567,2024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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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567號
原 告 柯舷鴻即澄昱工程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彭仲寧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3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24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另原告於起訴時未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請於補正時同時提出起訴狀繕本二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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