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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922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海水間給付電話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支付命令已繳之500元,尚應繳納500元之裁判費。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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