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002號
原 告 許家嘉
孫玉美
共同送達代收人 王智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文成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原告許家嘉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6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原告孫玉美訴訟標的金額為6192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
二、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1份。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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