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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原小字第11號
原 告 林佑智
被 告 田桂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傳證人張經緯,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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