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3,中小,1222,202405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1222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陳俞瑞
被 告 林宇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40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