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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131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黃見翔
被 告 林茂權即林郁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參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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