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3,中小,1356,2024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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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135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賴文智
被 告 陳宣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惟被告住所地係在苗栗縣頭份市,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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