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3,中小,1793,202407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1793號
原 告 張柏偉
訴訟代理人 江翊豪
被 告 殷承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5,00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