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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18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婉琪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薇間因本院113年度中小字第183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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