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3,中小,1858,2024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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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185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林俞佐 
被      告  楊麒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790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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