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190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程盈傑
陳煜瀅
被 告 王品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3年9月27日上午9時3分,在本院民事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前經辯論終結,惟被告業於言詞辯論期日前之民國113年6月14日,遷移戶籍至臺中市○○區○○○街00巷0號4樓,為免送達適法性滋生疑義,影響被告訴訟權益,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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