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3,中小,1981,202407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1981號
原 告 臺中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邦傑
訴訟代理人 江姵儒
被 告 吳竑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41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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