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3,中小,2047,202407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2047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林美芳
被 告 廖紫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5,156元,及如附表所示本金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方式 期間(民國) 年息 1 34,932元 113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6.66% 2 14,728元 113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1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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