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3,中小,2140,202408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2140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陳冠雲 
            凃福仁 
            林語彤 
被      告  許德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陸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