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3,中小,2189,202408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218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石志堅律師
被      告  張春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參佰元,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附件:
本件原告請求金額為58,510元。
訴外人蔡惠令與有過失應負百分之70之肇責比例;
被告應負百分之30肇責比例。
故本件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7,553元(計算式:58,510×0.3=17,553)。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