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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2219號
原 告 陳碧鳳
被 告 鐘紹庭
訴訟代理人 鐘仲智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聲請撤回起訴,此有民事聲請狀1份在卷可憑,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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