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3,中小,2327,2024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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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232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被      告  蘇珍誼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351元,及其中新臺幣36,451元自民國113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7,35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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