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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2477號
原 告 張哲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於民國113年3月16日誤將新臺幣18,647元匯入吳東文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被告無法律上的原因受有利益,爰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前揭款項。
經查,上開帳戶之申辦人係吳東文,住所在彰化縣埔心鄉,此有上開帳戶開戶資料、個人基本資料表等各1份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吳東文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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