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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2622號
原 告 王世林
被 告 劉宇軒 嘉義市○區○○路○段000巷00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4月17日5時8分許,在彰化縣○○鄉○道0號216公里500公尺處北側向內側,因駕駛車輛不當碰撞原告車輛,應負賠償責任。
而被告住所設籍於嘉義市西區,並非本院轄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及交通事故調查卷資料附卷可稽。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被告戶籍住所地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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