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3,中小,2673,2024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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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267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曾自偉 
被      告  阮氏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717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至9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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