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3,中小,2718,2024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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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2718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張俐雯 

被      告  王俊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377元,及其中新臺幣52,652元自民國113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  由  要  領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到場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被告於民國100月間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並經原告核發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萬事達/JCB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持信用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為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全數繳清信用卡帳款,違反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及原告網站公告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具被告迄113年6月尚積欠原告53,377元未清償,其中本金52,652元,應自113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99%計算之利息等情,業據原告提出信用卡申請書、被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歸戶基本資料查詢、信用卡約定條款、單月帳務資料查詢、消費暨繳款明細表、欠款彙整資料表等件為證(見卷第39-57頁)。

被告則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至前以書狀抗辯稱:在108年間手機及電腦所有資料外洩、原告將被告遠東Bankee存款當作抵銷卡款、歸戶基本資料查詢循環利息應為5%與所主張14.99%明顯有落差云云,亦僅提出台幣活存轉帳網頁及報導文章,並未提出具體事證以為佐證,無從作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是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本信用卡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79條。

本件訴訟費用額(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並依同法第91條第3項加計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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