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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29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江漢傑
被 告 劉珅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309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5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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