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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348號
原 告 鄒豐懋
楊杏蓮
被 告 陳奐圻 (原告未陳報現應受送達處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未經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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