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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375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陳冠雲
凃福仁
林語彤
被 告 林郁進
訴訟代理人 汪采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2年度中簡字第1396號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案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對第三人姜博恩(即原告所承保BEU-3675號自小客車就本件車禍事故之駕駛人)就本件車禍事故,另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民事訴訟,現由本院以112年度中簡字第1396號案件審理中,因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涉及該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故本院裁定在本院112年度中簡字第1396號案件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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