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43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 告 程品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聲請撤回起訴,此有民事聲請狀1份在卷可憑,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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