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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547號
原 告 向蕾
被 告 朱妘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附表:金額(新臺幣)、日期(民國)
編號 商品名稱 商品金額 保管費 保管費計算式 備註 1 Winter Date 2022 +2021-不破相框組×1 1,100元 11,190元 30元×373日=11,190元 自112年3月19日(即被告未取貨被退回原告之日)起至113年3月26日(即言詞辯論終結日)止,共計374日,原告以373日計算,按每日30元計算。
2 Winter Date 2022 +2021-揪團拍立得×6 720元 3 Standard Goods Vol.1-不破立牌×1 650元 11,910元 30元×397日=11,910元 自112年2月23日(即被告未於112年2月18日通知到貨5日內下單之日)起至113年3月26日(即言詞辯論終結日)止,共計398日,原告以397日計算,按每日30元計算。
4 彩虹社五周年 2,440元 10,890元 30元×363日=10,890元 自112年3月29日(即左列商品於112年3月23日到貨但無法通知被告後6日)起至113年3月26日(即言詞辯論終結日)止,共計364日,原告以363日計算,按每日30元計算。
5 にじさんじぷち2023 1,520元 10,890元 30元×363日=10,890元 自112年3月29日(即左列商品於112年3月23日到貨但無法通知被告後6日)起至113年3月26日(即言詞辯論終結日)止,共計364日,原告以363日計算,按每日30元計算。
以上商品金額及保管費共計63,370元(計算式:1,100+11,190+720+650+11,910+2,440+10,890+1,520+10,890=51,310),扣除被告於112年3月8日給付之訂金1,220元,被告尚應給付62,150元(計算式:51,310-1,220=50,09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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