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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770號
反訴原 告 洪邦鈞
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 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旭呈活動有限公司間履行和解協議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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